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第十三条有效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