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