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