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