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