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十三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