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
(九)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十)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
(十一)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十二)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
(十四)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五)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