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