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