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等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省级政策性基金作用,重点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长、初创型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