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积极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传感器,推进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应急管理、生态保护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进车联网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