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