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数字化产业生态建设,培育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以及数字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