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学校、园区支撑水平,从制造、设计、封测、材料、装备、零部件、工具、应用等方面构建产业支柱,支持优质项目投资建设,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