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复核申请、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受理方式和受理途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