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复核申请、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受理方式和受理途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