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渔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