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编制养殖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养殖规划的调整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