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其他排放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达标排放。因卫生防疫、病虫害防治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