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渔业水域及其周边新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