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征用或者征收渔业基地和精养鱼池,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用、征收渔业基地和精养鱼池,应当依法办理征用、征收和补偿手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