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