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