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邮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二)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和统计,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三)水平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四)依法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五)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