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和统计,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水平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

(五)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