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邮件、快件的收寄验视制度,并配置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已验视的邮件、快件,应当作出验视标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