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的,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