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的,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