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人民调解;(三)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