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