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