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印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