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