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