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因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损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