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保护区生态移民规划,核心区应当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逐步减少居住人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