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场所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