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其他服务或者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