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其他服务或者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