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