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弩、弓箭和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水淹、网捕、掏蛋等手段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电子诱捕、网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