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病、危困、迷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可以采取相应救护措施。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