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病、危困、迷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可以采取相应救护措施。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