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科学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场所和设施,引导驻江东新区的单位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