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