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