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