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错峰生产。在错峰生产期间,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错峰生产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