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的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