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的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