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提高集中供热比例,制定计划将应当淘汰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纳入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实行集中供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的和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