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生。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