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