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拆除后的闲置场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镇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有使用权单位范围内的,由使用权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公共用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三)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四)空闲土地的,有明确的使用权人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由管理人负责;

(五)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