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