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