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六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