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